[花蓮縣] 自用住宅用地須有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立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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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如果原本申請之自用住宅用地,已不符合規定,例如該土地上之房屋戶籍已無人設籍或經查無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其上,依規定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即無法再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核課地價稅。稅務局表示,在受理納稅義務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後,均會再函復納稅義務人,並於核准函中提示如有原核准原因、事實消滅時,請於期限內向地方稅務局申報,否則將依土地稅法第54條規定補稅並處罰;所以如有戶籍遷出、設立營業商號等事實發生時,已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規定,依規定地價稅均需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納稅義務人如對地價稅核課尚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地方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