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在大陸地區就醫給付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符合條件者,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列舉扣除。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國人因病在大陸地區就醫,若具備以下要件,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

二、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訯醫院出具之證明。

三、提示大陸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並送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該所說明,申報大陸地區就醫之醫藥費用,其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及非屬醫藥費範圍之交通費、旅費或其它費用,均不得於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綜所稅股王靖婷,電話:04-2261282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