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產製「空氣炸鍋」之產製廠商,應依貨物稅條例第19條規定補辦廠商及產品登記,並於102年2月28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應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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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鑑於科技發展迅速,電器產品功能日新月異,且有朝向單機一體功能之驅勢發展,坊間近來出現標榜免用油,但可保有油炸口味的「空氣炸鍋」,經財政部解釋核屬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電烤箱範疇,應課徵貨物稅。

該所說明,邇來廠商產製或進口採電熱或微波烤炙之加熱原理,以烘烤食物為主要功能且具有封閉箱體之「空氣炸鍋」電器產品,其產品外觀與內部構件等與傳統電烤箱迥異,經參據經濟部工業局及標準檢驗局提供專業意見,該產品之加熱原理、產品主要功能及應適用之電器檢驗標準等要件,皆與貨物稅條例規定之電烤箱相同,核屬應稅貨物,應課徵15%貨物稅。

該所提醒,有產製「空氣炸鍋」之產製廠商,應依貨物稅條例第19條規定補辦廠商及產品登記,並於102年2月28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應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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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第3股李永彬,電話:04-22612821轉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