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供住家使用,房屋稅仍適用住家用稅率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李先生將房子出租給王小姐當住家用,這樣房屋稅會增加嗎?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按房屋的實際使用情形課徵,因此,房屋出租後如供住家使用,仍可適用住家用稅率,房屋不論是自住或出租供別人作住家使用,即使房客或房東的戶籍不在當地,房屋仍可以按最低的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與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有戶籍、面積、無出租、營業等條件限制的情況不同。 該局並提醒民眾,房屋稅的課徵係按月比例計課,原供營業用的房屋〈稅率3%〉,或原供補習班、診所及事務所等非住家非營業使用〈稅率2%〉,如已變更為住家使用者,請儘速主動向稅捐機關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改按住家用1.2%稅率課徵,以減輕稅負。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客服專線:211961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