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取得政府之補助,如何認列補助款收入?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某營利事業詢問,其接受政府補助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之專案計畫補助獎勵,該補助款如全部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17%之所得稅後,將減少當年度購置資產之資金,抵銷政府美意,對企業資金之調度產生影響,是否可以分年認列補助款收入?
該局提出說明,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獎勵之款項,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惟補助款如全部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對企業資金調度確會產生影響,與政府獎勵企業投資之目的有違,故有放寬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專案補助款之認列規定,其認列收入之時點,得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所購建之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仍得依規定提列折舊,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周審核 06-2223111轉8057

彙總編號:10201-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