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單位舉辦年終摸彩,中獎獎品及獎金應辦理扣繳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員工參加公司或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的摸彩活動,所獲取的獎金或獎品,屬所得稅法規定的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予,扣繳單位於給付時,應扣繳10%稅款。
營利事業以實物如電腦、照相機等當做中獎獎品發給中獎人時應依下列方法扣繳:
1.如獎品是由營利事業買進後再行贈給中獎人時,應按購買獎品的統一發票(含進項稅額)或收據的金額,依照10%扣繳稅款。
2.如獎品係由營利事業自行生產製造,則按獎品成本的金額依照10%扣繳稅款。

如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綜所稅課簡敏雰,電話049-2223067轉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