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出售借名登記之農地,須應課徵營業稅和所得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時,因為增值部分必須繳納土地增值稅,為了避免重複課稅,因此不須再課徵營業稅,而且出售土地如有所得也可免納所得稅。但是,營利事業出售的如果是借名登記的農地,依照財政部101年7月發布的解釋,已不屬於出售土地範圍,而是屬於債權買賣行為,就必須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不動產所有權採登記要件及絕對效力主義,營利事業出資購買農地,因法令限制(如89年1月26日以前土地法第30條規定,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無法登記自有,而暫借他人名義登記,因此,營利事業並不是該農地的所有權人,嗣後出售該農地所取得經濟上利益,就不是屬於處分土地之直接對價,因此不能適用買賣土地可以免納營業稅和所得稅的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購買農地,借名登記於他人,營利事業就不是該農地的所有權人,可是卻有對出名者得隨時終止契約返還農地的請求權,請求權係屬債權性質,因此,營利事業出售借名登記的農地並取得代價,等同是銷售請求權,屬於債權買賣行為,因此,必須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而且必須依照所得稅法的規定計算所得繳納所得稅。

國稅局最後提醒,營業利事出售借名登記之農地,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以免被補稅或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葛股長 06-2298036

彙總編號:10201-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