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IPO股票交易所得,自102年1月1日起應課徵證券交易所得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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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謂IPO股票係指個人持有的上市、上櫃股票中屬於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者;IPO股票交易所得,係指IPO股票於初次上市、上櫃以後出售的交易所得。自102年起至103年止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採「設算課稅」與「核實課稅」雙軌制,亦即除特定範圍應強制核實課稅外,其餘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得選定設算課稅或核實課稅。但下列情形應核實課稅:
1、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10萬股以上者。
2、IPO股票。但排除下列情形:
(1)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的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如選定適用設算課稅,其承銷取得A公司IPO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以後出售A公司IPO股票時,可免強制核實課稅;又其承銷取得B公司IPO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上,以後出售B公司IPO股票時,全部都須強制核實課稅。也就是說,個人如承銷取得不同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以後出售該公司IPO股承銷取得票時,皆可免強制核實課稅,請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