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出租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時,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予以調整。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個人因出租財產而取得之租賃所得,應申報綜合所得稅,至於該租賃所得之計算,係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而所謂「必要損耗及費用」,則係指固定資產之折舊、遞耗資源之耗竭、修理費、保險費及為使租出之財產能供出租取得收益所支付之合理必要費用。
      該所進一步提出說明: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以「收付實現」為原則,亦即須「實際取得現金或現金等值客體」,始認為所得業已實現。惟在財產租賃之情形,則例外不採「收付實現」制,其原因係立法者為了防止租賃雙方藉故低報租賃所得逃避所得稅,故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規定,如納稅義務人出租財產,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時,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其租賃收入,因此只要當事人約定之租金顯低於一般租金標準屬實,稽徵機關即得將出租人之收入調整至一般租金標準,無須證明租金收入數額是否確如調整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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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單位:北港稽徵所;姓名:陳慧娥;聯繫代理人:吳雅玲,電話:05-7820249轉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