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廟、宗祠或教堂為信徒提供服務而有收取費用,如有營業行為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寺廟、宗祠或教堂為信徒提供服務收取費用(例如:提供香燭、金紙、菜齋、祭品之收入),有關營業稅之徵免,應視其是否具備營業行為來決定應否辦理營業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如提供相關服務收取之費用係由信徒隨喜布施(自由給付)者,非屬營業行為,得免辦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反之,若具備營業行為,即交易雙方有一定的對價關係,例如寺廟本身有販賣宗教文物、香燭、金紙、祭品等商業行為收入,或者供應齋飯及借住廂(客)房、提供納骨塔供人安置骨灰、神位之收入等,訂有一定收費標準者;或財產出租之租金收入;或其行為與宗教團體創設目的無關之各項收入及其他營利收入等等,均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以免被檢舉或被查獲而受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北港稽徵所;姓名:陳慧娥;聯繫代理人:吳雅玲,電話:05-7820249轉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