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房屋專供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免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常有教堂、寺廟之管理人詢問,教堂、寺廟房屋是否免稅?如何申請免徵房屋稅?應檢附何種文件?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但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為限,免徵房屋稅。如房屋登記個人名下或未專供傳教佈道使用或未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者,則不符合減免規定。但需檢附相關資料向地方稅務局申請才能免徵房屋稅。

  該局指出,教堂、寺廟於申請減免房屋稅時,教堂部分應檢附財團法人登記證,寺廟則應檢附寺廟登記證暨寺廟登記表以供審核。此外,若在各地設有分支機構(道場)的,若也是專供弘教佈道,其房屋稅的減免,按現行規定,該分支機構(道場)應依規定先辦理財團法人或寺廟財產登記,連同相關證件向所在地稅務局提出申請減免稅捐。

  地方稅務局並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有符合免稅要件的房屋,請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該局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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