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1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亦有一生一屋優惠之適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政府為保障民眾權益及符合社會現況,對於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再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者,如果出售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僅有一處自用住宅,也可以適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按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原以一生一次為限,政府為滿足一般民眾換屋需求,從99年起增列土地所有權人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如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各款「一生一屋」所定條件,仍可適用10%優惠稅率。「一生一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出售時無該自用住宅用地以外之房屋。簡單來說,即無第2屋。但是,一般民眾自用住宅換屋,先買後賣之情形頗多,所以財政部放寬規定,如果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於該自用住宅用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其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者,也可以認定符合「一處」自用住宅的規定。

  該局同時提醒民眾,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包括信託移轉之房屋在內。如果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