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後解除買賣契約返還,仍應申報移轉現值並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買賣雙方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因故解除買賣契約,於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返還登記前,仍須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移轉現值並繳納應負擔之土地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土地買賣雙方於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因故雙方再解除買賣契約,買方如需將原標的物土地所有權返還移轉於賣方時,尚須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返還登記,既屬土地所有權之移轉,除符合法定減免或不課徵等條件外,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返還登記,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請檢具雙方協議契約書或法院確定判決書、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和解筆錄等證明文件。如果您想進一步瞭解稅務上相關規定,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