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免稅車戶籍異動將影響免稅條件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者,無論是1人1輛或是1戶1輛,車輛所有人或身心障礙者因故遷出戶籍,致戶籍與車籍不一致者,依法應自戶籍遷出之日起補徵使用牌照稅。 曾有申請核准身心障礙免稅車輛之車主,因學籍緣故擅自將戶籍遷出,而遭取消免稅之案例,該局提醒,經申請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無論是1戶1輛或1人1輛者,於戶籍異動時,均須同時重行申請免徵,經核准者始得繼續免稅,請車主務必留意,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其他疑義,請撥06-2119611洽詢,或上該局網站(http://www.tntb.gov.tw)查詢相關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