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方便外籍旅客購物退稅,請踴躍申請成為銷售特定貨物退稅及辦理外籍旅客現場退稅之特定營業人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政府為有效提高外籍旅客至我國觀光及購物之意願,參酌世界各觀光產業先進國家有關外籍旅客購物退稅制度,由交通部與財政部會銜發布「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外籍旅客於同一天內向同一家經核准貼有核准銷售特定貨物退稅標誌(TRS)之商店,購買退稅範圍內貨物達新臺幣3000元(含稅)以上,並在30天內將貨物攜帶出境者,得在出境時向海關申請退還購買所支付之營業稅。

  惟考量外籍旅客購物如能即時取得退稅款,將可增加外籍旅客購物消費誘因,並帶動周邊產業商機,交通部與財政部增訂外籍旅客購物退稅金額在新臺幣1000元(即含稅購物金額約新臺幣2萬1千元)以下,亦可於消費當日向經核准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之特定營業人直接申辦退稅,除可增進外籍旅客申請退稅之便利性外,亦可紓解出境機場或港口排隊等候退稅之人潮,提高國家之國際形象。

  另為避免海關誤、溢退稅款,特定營業人辦理現場小額退稅時,請注意下列事項:(1)其購物之發票上應加蓋「旅客已申請退還營業稅」字樣,以供辨識。(2)網路無法連線致無法即時登錄退稅網站時,受理已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事後增購特定貨物案件,不得將現場已核退之金額重複填入退稅明細申請表。(3)未依規定辦理且造成誤、溢退稅款者,將依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15條規定核定補徵。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東山稽徵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東山稽徵所林肇松,電話:04-24225822轉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