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外國公司簽訂承攬契約應如何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西區稅捐處表示,最近某公司來電詢問,該公司與外國企業簽訂技術服務承攬契約,雙方分別在國內及國外簽章,雙方各執一份契約書,是否應繳納印花稅?納稅義務人為何?

   該處說明,依據印花稅法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書立者,均應繳納印花稅。因此,契約書有在我國境內書立及交付使用時,就要貼用印花稅票。如果合約書立二份以上,由雙方或各方關係人各執一份者,每份都應各別貼用印花稅票。

至於貼用印花稅票的責任,應按契約內容形式以為區別,如係以換文方式雙方互致者,則甲方所執一份之立據人為乙方,應由乙方負責貼用印花稅票,乙方所執一份之立據人為甲方,應由甲方負責貼用印花稅票;如內容形式相同,並非互致方式者,則雙方均為立據人,應各對其所執一份負責貼用印花稅票。如有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處客服中心電話(07)2293363,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