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申報經撤銷或註銷後,再依修改原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申報者應另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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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土地移轉,於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案件經撤銷或註銷後,如修改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再持憑辦理申報者,該契約仍應依印花稅法第16條規定,另按契約金額1‰貼印花稅票。 該局指出,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又同法第16條規定,「已貼印花稅票之憑證,因事實變更而修改原憑證繼續使用,其變更部分,如需加貼印花稅票時,仍應補足之」,納稅義務人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時,依法應繳納印花稅,其經撤銷或註銷申報後,再修改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係屬雙方立約人另一次意思表示一致,所訂定之另一個契約行為,與原契約無關,其再持憑證辦理申報者,應依法另貼印花稅票。惟如撤銷或註銷申報後再次檢附之契約,係未經修改之原公定格式契約書則無須另行貼花。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如果應稅憑證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您如有印花稅疑義,歡迎利用地方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