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最後節稅時效,101年底簽約售地者,趕在明年元月29日前完成現值申報,可少繳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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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如果想在今(101)年底簽約售地的民眾要注意,在辦理土地現值申報時最好要掌握時效,趕在明(102)年元月29日前完成申報,仍可適用101年公告土地現值核課,減輕土地增值稅負擔,少繳許多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超過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才提出申報,則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課稅依據。為配合中央政策及執行平均地權條例第40條第4項規定,10年內(自95年至104年)逐年將公告土地現值調整至一般正常交易價格90﹪。基於節稅上的考量,土地所有權人應趁新(102)年1月1日公告土地現值開始實施的30日內,向稅捐機關申報移轉,才能符合規定以較低的上一年度價額申報,以減輕土地增值稅負擔。 為使大眾明瞭,該局特舉例說明:假設張小姐於市郊有一筆土地,101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萬元,102年上漲為1萬2千元, 101年12月31日訂約出售他人,並於訂約日30日內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即102年元月29日前向稅捐單位送件申報,就可以按101年未調漲前的公告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若是錯過最後一天,就必須適用102年調高後的公告土地現值計徵。因此,只要事先妥善規劃,並掌握節稅時效,將可節省您的荷包支出。 您對土地增值稅尚有任何問題或需進一步瞭解,請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72至175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