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對課稅資料有保密責任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稅務人員對納稅人的財產、所得及課稅等資料,只能提供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授權的代理人或辯護人(前四項須身分核對)、稅捐稽徵機關、監察機關、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等,其餘應絕對保密,違會要被處分。 該局指出,納稅人的財產、所得及課稅等資料之所以要保密,其主要目的還是在保護當事人權益,畢竟除一般債權有利害關係外,親戚間亦可能發生利害衝突,如予提供可能會發生嚴重後果,所以為保障納稅人權益,非上揭人員或機關要求提供者,稅捐稽徵機關會依法拒絕。 若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或總局(03)822-6121及玉里分局(03)888-2047,將竭誠為您解決相關問題亦可利用該局網站:http:// www. hltb.gov.tw查詢相關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