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取自A診所之醫療費收據34,970元,然查該診所97年間並非與中央健保局特約之醫院,亦非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乃否准認列。案經復查、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並確定在案。
該局說明,縱執診所「開立黏貼印花稅票及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之戳記之醫療單據」或「依醫師診斷證明向合法藥局購買非健保給付之藥物費用之收據」,如不符合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是無法核認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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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總編號:10005-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