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方式移轉土地,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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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爾來常接到民眾的來電詢問,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參照稅法相關規定,以「買賣」方式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但若以「贈與」方式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縱使符合其他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徵收之。依據財政部71年1月6日台財稅第30040號函釋,「贈與」移轉並非「出售」,不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配偶及三親等親屬間之土地「贈與」,自不得適用。但配偶及二親等親屬間之土地「買賣」,因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經稽徵機關核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者,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准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您對土地增值稅尚有任何問題或需進一步瞭解,請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號或總機03-8226121轉172至175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