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土地縱地上建物不及基地公告現值10%,重購自宅用地仍可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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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按土地稅法第35條有關重購退稅規定之立法意旨,在於考量土地所有權人因住所遷移等實際需要,必須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而另於他處購買自用住宅用地,為避免因課徵土地增值稅,降低其重購土地之能力,乃准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該局並表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當地上房屋完工未滿一年,且其房屋現値不及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者,依規定土地增值稅不能適用10%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但如果在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仍可以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出售地已繳納土地增值稅。 該局指出,申請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如經查明為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5條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就可適用上揭第35條第1項規定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稅法並未規範其出售地須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及地價稅;所以特別籲請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的納稅人,注意維護己身退稅的權益。您如果想進一步了解其細節,歡迎撥打 0800-386969免付費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