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自住房地時,記得運用土地增值稅申報書,即可提早同步申請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現行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書設有先行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之勾選欄位,土地承受人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可以先行勾選申報書第15欄提出申請,嗣辦竣戶籍登記後,再補送有關文件,請納稅義務人善加利用。 稅務局指出,新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自住房地移轉登記後,往往疏於對該土地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等到接獲稅單時再提出申請,已逾法定申請期限,致當期地價稅無法適用自用優惠。為解決徵納雙方困擾,現已於土地增值稅申報書增設第15欄勾選欄項;新購買自用住宅的民眾,可於申報土地現值時勾選第15欄中之「申請」,即可同步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但仍需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9月22日)辦妥戶籍登記,嗣後再補送戶口名簿及建物所有權狀等影本至稅務機關完成申辦手續。經審核符合規定要件者,就可自當年期享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此項新便民措施,提醒民眾運用,不要讓您的權益睡著了! 您如尚有土地稅方面的疑難問題,歡迎利用地方稅務局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72至176號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