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 個人以購入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而取得抵押物,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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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去年如有以購入之不良債權抵繳抵押物拍賣價款者,處分利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99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指出,個人向資產管理公司或金融機構購入債權,嗣於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抵押物時,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該抵押物,並以所持有之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者,個人於取得該抵押物時,應以法院拍賣價款減除購入債權成本及相關費用之餘額,認列處分債權損益;嗣後再處分所取得之抵押物時,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抵押物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認列財產交易損益,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王君以500萬元購入不良債權2,000萬元,嗣後以該債權抵繳拍定價1,500萬元,依上開規定應以拍定價款1,500萬元減除購入債權成本500萬元及相關費用50萬元,認列950萬元之處分債權利益,王君應於領得法院發給抵押物權利移轉證書之日所屬年度,將上開處分債權利得列為財產交易所得,並應依規定誠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如有該項所得,切勿心存僥倖而未申報,否則將遭受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侯股長 06-2223111轉8040
  彙總編號:10005-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