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土地以贈與方式移轉者,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徵收之。如土地以「贈與」方式移轉所有權,因「贈與」移轉並非「出售」,縱然其他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條件,仍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