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春節假期,申報102年1月營業稅之期限展延至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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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表示,配合農曆新年春節連續假期,按月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申報102年1月份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之期限展延至102年2月18日。
  財政部說明,按月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102年1月份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之截止日為同年2月15日,惟因102年2月9日至2月17日適逢農曆新年連續假期,特展延申報繳納期限至同年2月18日。另考量本次農曆春節期間較長,營業稅網際網路申報系統配合前開申報繳納截止日之展延,順延至102年2月20日24時。又為方便營業人申報,新春期間,營業稅網際網路申報系統仍將維持正常運作,可接收申報資料,亦可線上繳納營業稅款,歡迎營業人多加利用。
  財政部提醒,營業人如未於102年2月18日前申報並繳納稅額者,將視為逾期申報繳納案件,依營業稅法第49條及第50條規定,每逾2日(即自102年2月21日起)按應納稅額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並按滯納稅額加徵滯納金及利息,籲請營業人注意申報時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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