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人代繳土地增值稅,代繳程序有規定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按土地稅法第5條之1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得由取得所有權之人代為繳納。近來發現土地買賣案件,買賣雙方私下協議土地增值稅由買方負擔,惟日後買賣不成立時,買方卻無法順利退回稅款,造成糾紛。因此買賣雙方要事前多留意相關稅法規定,可避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困擾,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指出,土地稅法第5條規定,土地為有償移轉者,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惟實際上買賣移轉案件常會發現,買賣雙方私下協議土地增值稅由買方負擔,此種不符土地稅法規定之做法,日後發生糾紛時,在稅法上是不生任何效力的,稅務局在辦理退還稅款時,仍是以稅單上所載之納稅義務人為對象。因而為避免日後產生困擾,土地移轉時,若買方要代為繳納土地增值稅,應依上揭土地稅法第5條之1規定,先提出申請,俾於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後,由取得所有權之人申請代為繳納。且依財政部74年6月12日台財稅第17451號函釋規定,已納之土地增值稅,倘發生退還情事,原則上應以納稅義務人為退還對象,惟如該應退稅款,係由權利人向稽徵機關申請代繳有案,或能提出相關繳納證明,並經查明屬實者,准由代繳人辦理切結手續後,退還代繳人。 該局同時提醒,買方最好能事前向稅務局申請代繳手續,並保留繳納稅款相關資金證明資料,整個代繳程序才算完備。您如尚有土地增值稅方面的疑難問題,歡迎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72至176號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