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自住房屋,尚需辦竣戶籍登記,始得免報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持有2年內之房屋,應屬自住房屋且須辦妥戶籍登記,方符合免報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夫婦及其就讀高中兒子與甲君父母同住並設籍於該處(房屋登記於甲君父親名下),甲君為讓兒子專心準備升學考試並免於車舟勞頓,於兒子高二時在其學校附近購買一間小套房供兒子居住,今兒子高三畢業順利升上大學,甲君遂將該小套房出售,雖甲君夫婦及其未成年兒子名下僅有該戶供自住之小套房,然因甲君夫婦及其未成年兒子,其中任一人均無遷入戶籍在該小套房,不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故依法應報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類此未辦竣戶籍,出售持有2年內之自住房屋者,仍應報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蘇稽核06-2223111分機8053

彙總編號:10112-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