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完竣土地如何節稅?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苗栗訊)近來有民眾接獲其所有原課徵田賦之土地因公共設施已完竣應改課徵地價稅之公文書,深感疑惑不解,紛紛詢問如何節稅?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眾土地如符合下列規定,可申請課徵田賦或免徵地價稅: 一、土地如屬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或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公共設施保留地、依法限制建築或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可申請課徵田賦。 二、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若所有土地上有建築物且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可依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規定,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申請課徵田賦者,當年度申請經核准即自當年度起課徵田賦;如係符合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要件或符合減免地價稅規定者,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符合規定者,自當年度即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或減免地價稅,如在該日以後申請,縱使符合規定,僅能自次年期起適用。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廣告 聯絡人:黃秀春  聯絡電話:472215分機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