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現值」與「申報地價」不同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對於公告現值及申報地價所適用的情形常發生混淆,致造成誤會。該局對此特別加以說明: 所謂「公告現值」係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辦理公告之土地現值,於每年公告1次,作為土地移轉時計算土地增值稅之依據。而「申報地價」係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公告期間至主管機關申報地價,若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則以公告地價80%為其申報地價;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規定每3年重新規定地價1次,作為每年徵收地價稅之依據。也就是說,公告現值是計算土地增值稅的依據,在土地有移轉時適用;申報地價則是課徵地價稅的依據,於每年11月徵收地價稅時適用。 該局並表示,今(101)年11月開徵之地價稅是按99年申報地價計徵,依上開規定每3年須重新規定地價,因此明(102)年將辦理重新規定地價,明(102)年底11月開徵之地價稅,是適用新的申報地價課徵。您如尚有土地稅方面的疑難問題,歡迎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