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不再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停車場法規定申請核准設置之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不再准予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特別稅率10‰課徵地價稅。 該局特別表示,為解決停車位不足之問題,行政院於83年1月24日台83財02665號函核定,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所設置供公共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可按10‰稅率計徵地價稅。惟近年來建商、財團利用未開發之私有空地設立臨時停車場養地避稅,引發社會負面觀感,不但違反優惠稅率之意旨,也造成地方政府稅收損失嚴重。因此,由財政部、內政部及交通部會商後,陳報行政院於100年6月8日院臺財字第1000029224號函核定取消臨時停車場優惠稅率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行政院業於100年6月8日核定取消路外停車場用地按10‰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租稅優惠;但如於100年6月7日前已核准適用優惠稅率者,於原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期間內,仍可繼續適用特別稅率至原核准設置年限屆滿當年止,自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新設置之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已不再准予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上開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稅務疑義,歡迎您多利用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