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小吃部、理容院、檳榔攤、釣魚場、釣蝦場、汽車旅館業、便利商店、診所,如附設電動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應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苗栗訊) 苗栗稅務局表示,餐飲小吃部、理容院、檳榔攤、釣魚場、釣蝦場、汽車旅館業、便利商店、診所,非屬現行娛樂稅法規定應課娛樂稅之範圍。惟該營業場所如附設電子遊戲機(電動玩具)、電動搖搖馬、娃娃機或視唱(投幣式卡拉OK、KTV)機具等供人娛樂設施者,依娛樂稅法規定,仍應課徵娛樂稅;如未辦登記及代徵娛樂稅等手續,經查獲應處新台幣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此外,如有逃漏娛樂稅,除追繳外,按應納稅額處5至10倍罰鍰,處罰很重,請業者特別注意。  稅務局特別呼籲,經營是項或提供娛樂設備之營業人均應於事前至營業場所所在地之該局或竹南分局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遭受處罰而因小失大。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廣告」 聯絡人竹南分局:蕭國宏    電話:473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