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未申請選定其證券交易所得適用之課稅方式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101年8月8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明定個人之股票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自102年起至103年止,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採「設算課稅」與「核實課稅」雙軌制,除屬應強制核實課稅範圍外,出售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個人得自行選定設算課稅或核實課稅。
該局說明,依「個人選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作業辦法」規定,已於證券商開立證券戶之個人,102至103年之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交易所得如欲申請選定個人股票交易所得核實課稅,應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於101年11月16日至12月15日向所屬證券商申請選定;其於101年11月16日至12月15日首次開立證券戶者,得於開戶時申請選定;於102年1月1日以後首次開立證券戶者,得於開戶時申請選定,並自當年度適用;個人如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選定核實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除能提出文件及資料證明其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外,應視為選定設算課稅,即按出售金額一定比例計算所得額,由扣繳義務人按20%扣繳率扣繳稅款。
該局呼籲,民眾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t.gov.tw)首頁進入「證交所得課稅專區」,參閱相關法規、書表及疑義解答,如尚有疑問,可洽詢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各諮詢窗口。
(聯絡人:審查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