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之際訂約移轉土地應注意申報期限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土地移轉訂定契約日在101年12月31日前,倘該筆土地明年度公告土地現值調漲,應注意申報期限,以保障自身權益。 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逾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所稱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應計入訂定契約之日。 該局提醒民眾,跨年度之際移轉土地申報現值時,應注意申報期限,例如在101年12月31日訂約移轉土地,如該筆土地102年公告土地現值調漲,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即102年1月29日前完成土地現值申報,就可以適用101公告土地現值,可減輕土地增值稅負擔;如逾30日始申報,則以受理申報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計課土地增值稅。 若仍有疑問,請打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或9325101轉250-254、羅東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232234或9548594轉300-304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