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泰國台北經濟貿易辦事處與駐台北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及其議定書(以下簡稱臺泰租稅協定)自101年12月19日生效,並自102年1月1日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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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泰租稅協定歷經多年推動,經過多方努力及協調,雙方已完成各自國內法定程序,於本(101)年12月19日生效,為繼德國之後,我國第25個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該協定之生效,可促進臺泰雙邊投資往來、緊密兩國經貿關係,提升臺商競爭力,並進一步深化雙方文化、科技交流及學術合作。
  臺泰租稅協定共27條,其中對於雙方經貿、投資、科技交流較有影響者,詳臺泰租稅協定生效前後課稅規定比較表。
  臺泰租稅協定本文係於88年7月9日於臺北正式簽署,經臺泰雙方於本年12月3日於臺北簽署議定書,並各自完成法定程序及相互通知後,於本年12月19日正式生效。其適用日期,依據該協定第26條規定,屬就源扣繳稅款者(例如股利、利息、權利金扣繳稅款),為換文日之次年1月1日(即102年1月1日)起已付及應付之所得;屬其他稅款者(例如結算申報稅款),為換文日之次年1月1日(即102年1月1日)起開始之課稅年度或會計年度之所得。
  我國與泰國間經貿往來頻繁、產業合作關係緊密,2011年雙邊貿易額達110億美元,目前我國企業在泰國設立據點者逾2,000家企業,累計投資總額約128億美元;泰國企業在臺累計投資金額約0.37億美元。
  泰國為東協重要會員國,亦為我商拓展東南亞之重要據點,臺泰租稅協定之生效適用,可協助企業延伸其生產、服務之觸角及實力,將有助於我國企業全球布局及我國租稅協定網之建立。
附件:1.臺泰租稅協定中文、泰文及英文約本內容請逕至財政部賦稅署網站www.dot.gov.tw>便民服務>賦稅法規>租稅協定查詢。
2.適用租稅協定之稽徵作業規定請參考「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財政部賦稅署網站www.dot.gov.tw>便民服務>賦稅法規>租稅協定>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3.各式申請書表格式,請自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網站下載http://www.ntbt.gov.tw/>租稅協定>租稅協定相關申請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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