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更名前核發之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支票或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在有效兌領日前仍可兌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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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受退稅人持有該局原機關名稱開立發票日為101年度之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支票,或100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如未逾兌領有效期限者,仍可向郵局或金融機構辦理兌領。
該局說明,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自102年1月1日起「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更名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受退稅人持有該局開立發票日為101年度日期之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支票,或100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在兌領有效期限內,仍可領取退稅款,不因機關名稱更名而影響受退稅人權益。
該局指出,發票日為101年度之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支票,自發票日起1年內為兌領有效期限,逾期將無法兌領退稅款,受退稅人如發現持有逾兌領有效期限尚未辦理兌領之支票,可向該局申請更改發票日,以利兌領。
該局呼籲,100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第1批兌領有效期限為101年9月28日、第2批兌領有效期限為101年12月31日,受退稅人如持有之退稅憑單已逾兌領有效期限尚未辦理兌領,請儘速向填發單位申請展延,惟100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最後展延有效兌領日為102年3月18止,請受退稅人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並利用郵局或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提出交換,以順利領取退稅款。
(聯絡人:徵收科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