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濟申請期間之截止日為星期六適逢政府公告補行上班日,該日則為上班日而非休息日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西區稅捐處表示,為維護納稅權益,行政法訂定人民有依法申請或不服處分之救濟權利,但為求法律關係早日安定,往往定有法定期間,法定期間之最後一天如適逢例假日,為保障民眾權利,法律明定該末日應往後順延,但若發生申請期間之截止日為星期六,且為政府公告補行上班之日,因行政機關仍照常上班並未放假,故截止日不能往後順延。

西區稅捐處舉例說明:假如納稅義務人於101年11月22日收到復查決定書,當納稅人不服復查決定處分時,應於收到復查決定書之隔日起30天內提起訴願,則該訴願期間之計算自101年11月23日起30日內,期間之末日為101年12月22日,適為政府公告補行上班之日,則該訴願截止日無往後順延之適用。

西區稅捐處籲請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相關期間之規定,以維護自身之權益,民眾如稅務上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處服務專線電話2293363,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