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重購退稅,出售地與重購地所有權人須同一人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西區稅捐處表示,市民王先生去年底出售甲處自用住宅用地,於近日重購乙處自用住宅用地,因財產移轉之規劃,重購之乙地以兒子名義登記,向稅捐處申請退還出甲售地已經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卻無法退還。

   稅捐處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在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可以在已經繳納土地增值稅額範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所以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再以兒子名義買進新的土地,因土地所有權人不是同一人,是不能申請重購退稅的。

該處提醒納稅人,於購買土地前,若有意辦理重購退稅,應謹慎考慮以何人名義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以達到節稅之目的,民眾如仍有疑問,歡迎撥打該處服務電話2293363,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您的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