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撤銷應由買賣雙方共同申報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契稅申報後,買賣雙方就契約之履行有爭議而解除契約時,依規定應由買賣雙方共同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不得由單方撤銷契稅申報。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一般買賣契約之解除,應由買賣雙方共同提出撤銷契稅申報,但經由司法機關判決確定,買賣自始無效、移轉標的經法院查封不得移轉或一屋二賣致無法取得所有權等,則可由買方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稅務局特別提醒您,房屋買賣雙方如同意解除契約,爲了保障您的權益,應儘速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撤銷契稅申報,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正副本及契稅稅單外,撤銷申請書上所蓋之印章,應注意需與契約書上之原留印章相符,以避免因印章不符,往返稅務局補正;如未依規定辦理撤銷申報致形成欠稅,將會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