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北市稅處全面清查記存土地增值稅列管案件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為遏止逃漏稅捐,該處自102年1月1日至2月28日止,將全面清查記存土地增值稅列管案件,如發現應追補土地增值稅者,將發單追繳。

該處進一步說明,企業或金融機構因併購(合併、收購及分割)移轉土地,申請並經核准適用企業併購法、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公司法、存款保險條例、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等規定記存土地增值稅者,日後該土地再移轉時,應由併購後取得土地之公司、機構,負責繳納原記存土地增值稅;如該土地僅移轉部分持分時,就該移轉土地之持分比例先行繳納,其餘未移轉部分,准予繼續記存。另外,收購案件於收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3年內,被收購公司如轉讓該對價取得之股份,致持有股份低於原收購取得對價之65%者,亦得繳納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

如需更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可利用該處服務電話(02)23949211分機181、182,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或上網查詢,網址為http://www.tpctax.taipei.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