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撤銷申報,退稅請求權時效期間為5年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承買房屋報繳契稅後,在未辦理房屋移轉登記前,雙方合意解除買賣契約,申請撤銷原契稅申報並退還已納稅款案件,其退稅請求權之自該買賣契約解除之日起算,時效期間為5年。

  該局進一步說明,由於行政程序法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且法務部曾作成解釋,關於消滅時效期間之起算點,應自請求權得行使時起算。因此,買賣雙方協議解除契約,共同申請撤銷原契稅申報並退還已繳稅款案件,其退稅請求權之時效期間為5年,並自該買賣契約解除之日起算。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電話詢問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