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一定要向稽徵機關申請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2‰,一般用地稅率是10‰至55‰,二者相差至少4倍,依土地稅法規定,得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一定要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提出申請,才能在當年適用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只能從次年起適用。

該處說明,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必須同時符合以下要件,缺一不可:1.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2.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地上房屋設立戶籍。3.地上房屋沒有出租、營業。4.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親屬以1處為限。5.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如符合上述要件,卻未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仍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適用。

舉例說明,A君在臺北市○○區購買一棟房屋,全家於該址辦竣戶籍登記並遷入居住,雖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事,但因土地所有權人從未向該處○○分處提出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申請,以致於其所有土地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A君要避免荷包失血,一定要在符合規定要件時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並經核准,才能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為維護納稅人權益,對於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條件及申請程序之宣導,除不定期發布新聞稿及印製租稅小常識等宣導文宣提供民眾索閱外,更將宣導插條附於每年開徵之房屋稅、地價稅繳款書信封內,提醒民眾注意,民眾於接獲稅捐稽徵機關各項文書宣導或繳款書時,務必多加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