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辦竣戶籍登記是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法定要件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必須同時符合以下要件,缺一不可:1.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2.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地上房屋設立戶籍。3.地上房屋沒有出租、營業。4.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親屬以1處為限。5.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

該處說明,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嗣後如有戶籍遷出、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等情事發生,致不符前述要件時,應於事實發生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稅捐分處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未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者,除補徵應納稅額外,還要處短徵稅額3倍以下罰鍰。嗣後如該土地再符合前述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也一定要重新申請,才能再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多數人認為房屋無出租、無營業、供自家人使用即為自住,不瞭解設立戶籍與自住之關聯,及戶籍異動對地價稅的影響,故實務上屢見因戶籍遷出,實際上仍居住原址,或戶籍再遷入後未重新申請,經稽徵機關查獲遭補稅的情形。

因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條件及辦理程序較複雜,為加強宣導民眾注意自身權益,該處特別製作地價稅自用住宅自我審查流程圖,把繁雜的稅法規定以簡圖方式呈現,讓民眾容易瞭解,並將相關圖示放置該處及所屬分處服務櫃檯,該處特別提醒民眾可就近取閱,如要進一步瞭解自用住宅相關規定,可撥打該處服務電話:02-23949211分機181、182,有專人服務及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