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車牌移用會被重罰 車主千萬要小心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監理機關核發之車輛牌照不可擅自移供其他車輛使用,如有移用情形被查獲,依照使用牌照稅法的規定,移用與被移用者,均會被處以使用牌照稅全年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車主千萬不要存有僥倖心理。

該處舉例,某甲擁有A車(1,598㏄自用小客車,全年牌照稅7,120元),因逾期未檢驗於101年1月1日經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又未重新領牌,為了避免被查獲,於101年11月1日將某乙擁有的B車(2,400㏄自用小客車,全年牌照稅11,230元)號牌,懸掛在A車上並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依稅法規定,甲必須補繳101年1月1日至101年11月1日之使用牌照稅5,952元及未重新領牌仍使用公共道路之罰鍰,即上述補繳稅額的2倍11,904元;另A車移用B車號牌,又會被處以101年全年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14,240元。不僅如此,乙將B車車牌借給甲的A車使用被查獲,亦會被處以B車101年全年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22,460元。

該處特別提醒車主,車輛除了要按時繳納使用牌照稅,並定期檢驗外,也不要把牌照擅自移用,以免受重罰,得不償失。若尚有其他使用牌照稅疑義,可撥打該處電話23949211轉181、182有專人服務,或利用該處網站(網址:http:// www. tpctax.taipei.gov.tw)查詢相關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