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本業收入開立之憑證於101年底前自動補報補繳印花稅可免受罰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依財政部規定,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營保險招攬業務,所收取的代理費、佣金及手續費收入,自101年1月1日起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均應依法按4‰稅率報繳印花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營保險招攬業務收取上開收入,係屬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2%營業稅稅率,故此類公司就該收入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應比照其他金融業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課徵印花稅,該處並呼籲如有未依規定繳納印花稅者,可於101年12月31日前向其所屬各分處自動補報補繳,逾期未補繳,被查獲者,除須補貼印花稅票外,將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請營業人務必依規定繳稅,以免受罰。

民眾對於印花稅如有疑義,可利用該處電話23949211分機181、182洽詢,將有專人服務及解答,或利用該處網站http://www.tpctax.taipei.gov.tw查詢相關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