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成道路用地移轉,如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既成道路用地移轉,該土地如非屬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仍須依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民眾常誤以為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用地即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時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但既成道路用地不一定就是公共設施保留地。按土地稅法規定: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如屬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徵收前移轉依上開規定可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優惠;若不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則仍需課徵土地增值稅,亦即,既成道路用地移轉是否免稅須視是否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而定。

稅務局並指出,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時須符合下列要件:該公共設施保留地,都市計畫書規定將來是以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未明定取得方式者,始有適用;若都市計畫書規定原則上應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者,既無須經由政府以徵收方式取得,自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稅務局籲請民眾在土地移轉時,多加留意相關減免規定,以免影響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