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益之成本費用認定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屢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其出售股票應如何計算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之證券交易,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所得稅者,如能提出原始取得成本,其成本應按出售時所持有同一公司所發行之證券,採用加權平均法計算;個人出售上市、上櫃興櫃公司證券之必要費用為證券交易稅、手續費、支付證券金融事業或證券商之融資利息、融資費用及借券費用;出售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公司證券之必要費用為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從事證券交易,已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或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但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按下列方式計算所得額:
1、 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等,屬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之股票者,以實際成交價格之50﹪計算;其餘證券以15﹪計算。
二、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等,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對於所得稅法之規定如有疑義,應儘速向稽徵機關詢問,以免因適用法令錯誤而致補稅處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