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而提起訴願者,稅捐機關會將全案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經繳納半數者得撤回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來電詢問,對於土地被課徵地價稅不服,向稅務局提起復查,對於復查決定仍維持原處分不服,又提起訴願,目前仍處於行政救濟程序中,怎會接獲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之通知呢?請求稅務局撤回強制執行。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未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半數或提供擔保,而提起訴願者,本局會將全案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此時,民眾必需先繳納應納稅額半數或提供擔保,本局才會向行政執行分署撤回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