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都市更新條例辦理權利變換時,原土地所有權人無法分配而改領現金,實施者於更新後受配房屋,尚不涉契稅之課徵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財政部於101年11月23日以台財稅字第10100656810號函釋,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辦理權利變換時,原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位,致無法分配而改領現金補償時,由實施者於更新期間取得土地,並於更新後受配房屋,尚不涉契稅之課徵;於日後移轉時,依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減徵契稅40%。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權利變換係指更新地區內的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分或權利金。都市更新是為了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為目的,土地再開發利用上,由政府評定或受理民間申請劃定更新地區與更新單元,實施重建、整建與維護。與一般舊屋改建不同的是,都市更新的面積通常比較大,需整合的戶數也比較多。

  該局表示,都市更新條例修正後,更兼顧多方關係人利益的平衡及保障居住者的權益,並有助於推動都市再生及改善環境品質。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86969或撥04-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