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交換房屋雙方均應繳契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陳先生與哥哥商量想把各自擁有房屋互換,特地來電詢問地方稅務局是否需申報繳納契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2條及第6條規定,除土地外的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交換建物時,應由交換人估價並訂立契約,訂約後30日內各自就承受部分申報繳納2%交換契稅。如果建物交換有給付差額價款者,其差額價款,應依買賣契稅稅率6﹪課徵。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提供大安區、外埔區、大甲區、清水區、梧棲區、沙鹿區、龍井區、大肚區之地方稅稅務服務,轄區內民眾對於契稅申辦如有疑義,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04-26624146轉304分機轉接第三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